
一、救助对象
1.特困人员;2.孤儿;3.低保对象;4.低保边缘家庭成员;5.防止返贫监测对象;6.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对象分别由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
二、救助条件
(一)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符合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温馨提示:医疗救助对象到市外就医的,须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否则无法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市外长期异地居住备案、急诊、抢救除外)
三、救助范围及标准
救助范围包括资助困难群众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二类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救助。
(一)资助参保
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分类资助。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资助;已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50%、25%进行资助,2025年按规定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二)二类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因住院、患二类门诊慢特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救助。
救助类型 | 救助对象 | 起付标准(元) | 救助比例 | 年度限额(元) | 备注 |
常规救助 | 特困人员、孤儿 | 0 | 100% | 30000 | |
低保对象 | 0 | 70% | 20000 | ||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 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 | 65% | 20000 |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 | 50% | 10000 |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 | 50% | 10000 | ||
倾斜救助 | 特困人员、孤儿 | 我市当年防止返贫监测线 | 100% | 10000 | 规范转诊且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
|
其他救助对象 | 50% | 10000 | |||
依申请救助 | 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为6类救助对象的,以认定时间为节点,按照认定类别和对应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
救助对象具有多重困难身份属性的,按“待遇就高”原则实施救助,不重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身份属性以出院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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