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待遇享受
(一)集中缴费期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自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即等待期3个月内生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二)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大中专毕业学生、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和新增动态调整困难群众等人员缴费标准不变,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新生儿出生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超过90天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
(四)参保人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原则上不再退回。若出现待遇享受期前死亡、重复缴费等情形,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参保人员退费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医保部门审核后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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