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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 2024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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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1.巴医保发〔2023〕27号-六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2023.09.01

2.南府办〔2023〕33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2023.09.13

一、参保对象

具有南江县城乡居民户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2024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个人缴费标准为 380 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资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 75%给予定额资助(个人缴费 95 元/人/年);已稳定脱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按 25%给予定额资助(个人缴费 285 元/人/年)。同时具备上述两类及以上身份的,按最高的资助标准进行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三、缴费时间

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限为 2023 年 9 月 1 日至 2024 年 2 月29 日。

四、缴费方式

(一)线上缴费渠道。缴费人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以及税银合作银行(邮储银行、农信社、四川天府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手机 APP、自助终端等渠道缴费。

(缴费二维码请在村务微信群查看)

(二)线下缴费渠道。缴费人凭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合作银行柜面办理缴费业务,也可直接到各办税服务厅社保费征收窗口缴费。首次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需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进行参保登记后再缴费。

五、待遇享受

(一)集中缴费期 :2023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 2024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超过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待遇等待期为 3 个月。

(二)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符合政策规定的大中专毕业学生、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和新增动态调整困难群众等人员缴费标准不变,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三)新生儿出生 90 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 12 月 31 日;超过 90 天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 月 31 日。

(四)2024 年 6 月 30 日之后参保缴费的,当年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全额缴纳(符合政策规定人员除外)。

(五)参保人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原则上不再退回。若出现待遇享受期前死亡、重复缴费等情形,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参保人员退费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医保部门审核后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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