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不准”是指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
一、不准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田埂草;
二、不准上坟时烧纸、烧香、放鞭炮、放孔明灯;
三、不准在林区吸烟;
四、不准在野外烧蜂、烧蚂蚁、烧火驱兽和使用火铳枪械狩猎;
五、不准夜间在林区点火把照明行路;
六、不准炼山造林或烧木炭;
七、不准特殊人群及小孩进入林区玩火;
八、不准见火不报、不救;
九、不准在林区烤火取暖、生火野炊;
十、不准破坏森林防火宣传牌、瞭望台(哨)。
“五不烧”:
一、未经批准不烧;
二、未开好防火线不烧;
三、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
四、刮风、高温、干旱天气不烧;
五、无人看守不烧。
兴马镇饮马池村民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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