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村(居)民朋友:
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市、县已发布森林防火命令,禁火时间:1月1日至5月31日,禁火令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近期持续晴天,天气干燥,再加上大风天气,森林火灾风险极大,请广大村(居)民朋友自觉遵守,管好自己和家庭成员,互相监督,做到家火不上山,林边不用火。具体做到“十不要”:
1.不要携带火种进山;
2.不要在林区吸烟、用火把照明;
3.不要在山上野炊、烧烤食物;
4.不要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5.不要炼山、烧荒、田埂草、堆烧等;
6.不要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玩火;
7.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
8.不要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9.不要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
10.不要让老、弱、幼、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您发现森林火灾或野外用火,请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报告。报警电话:0827-8882109。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严防森林火灾,保护好金山银山,保护好美丽家园,共同守护一方平安。
兴马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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