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部门
办理收养登记的部门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被收养人属于下列情形的,到相应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办理:
①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②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③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④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
(一)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孤儿的监护人;2.儿童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可以单方送养)。
(三)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需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三、办理收养登记的流程
(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收养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30日内)。
(三)对收养人开展收养评估(60日内)。
收养评估内容包括:1.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2.道德品行;3.受教育程度;4.健康状况;5.经济及住房条件;6.婚姻家庭关系;7.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8.抚养计划;9.邻里关系;10.村(社区)环境;11.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
(四)收养评估通过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进行融合,融合时间不少于30日。
(五)办理收养登记,(融合成功后,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办理收养登记的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夫妻共同收养子女,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免冠彩色2寸照片2张。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送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被收养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重病、重残、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乡镇出具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证明(附佐证材料);
4.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孤残儿的生父母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提交县级机关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5.被收养人免冠彩色2寸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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