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森林防火条例
违反、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罚款。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整改的,对个人处200元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追究上述法律责任外,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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