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森林防火措施
明确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森林高火险期:2月1日至5月1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划定森林防火区
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适时发布禁火令
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 报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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