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四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按一般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常住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关委托手续。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受理救助申请。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主动发现并核实辖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乡镇(街道)或县(区)民政部门在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时,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残疾证、社保卡、失业证、房产证等需要验证的有关材料。
2.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应提供能反映家庭遭遇意外事件的相关材料。
3.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因医疗问题造成生活困难的,应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发票、已享受医疗救助额度等材料;申请人无法提供正式票据的,由本人提供诚信承诺。因教育原因申请救助的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的学生证、收费收据、录取通知书以及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相关材料。
4.其它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5.申请人须签署诚信承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如实填写与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亲属关系备案表。
能通过设备识别或拍照上传的证件(资料)、网上填写的表格文书,不再要求提供复印件或纸质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即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实行容缺办理,可先行受理。
(二)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调查组不少于2人)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相关材料等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调查结束后,评审小组提出建议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三)审核确认。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在收到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小组做出审核确认意见。对不予批准的,由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按紧急救助程序办理:由乡镇(街道)或县(区)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先行直接予以救助,简化相关环节,紧急情况解除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资金发放。支出型临时救助金通过“天府救助通”系统推送至“一卡通”平台发放;急难型临时救助先行救助金按乡镇 (街道)或县(区)民政内部管理流程履行审核确认手续后,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及时将审核确认资料录入到“天府救助通”系统。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对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在政务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依法依规保护救助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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