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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市民发〔2022〕42号-《巴中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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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范临时救助工作,依法开展救助,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20〕24号)、《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川民发〔2017〕155号)、《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分工方案>的通知》(巴委办〔202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补充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级民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市的临时救助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财政、卫生健康、教育体育、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区)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负责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已将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街道)的,县(区)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五条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相关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及时救助、适度救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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