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各县(区)应统筹上级专项资金和本级预算,按照辖区内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备用金,确保救助需求。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年初根据各乡镇(街道)人口数量,按照人均不低于2元的标准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定期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相关工作人员和救助对象违法违纪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大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公开监督咨询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评论前必须登录!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