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后,依据本办法对辖区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乡镇(街道)依据本办法开展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和救助供养工作,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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