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
(二)家庭财产和刚性支出符合本办法规定;
(三)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范围。
第七条 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的界定范围和界定,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21〕180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区)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投资型保险等金融资产总值人均高于我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6倍;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2套(含)以上产权住房或商品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我市人均住房保障面积2倍;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非生产经营用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等,总价值超过我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6倍;
(四)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重新装修房屋、扩建房屋(因灾或意外事故导致房屋需重修重建的和保证住房安全需修缮的除外)的;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买汽车、房屋的,或已将汽车、房屋出售(申请人能提供有效凭证证明出售款项用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除外);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购买的黄金、首饰、收藏品总价值超过我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
(六)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出国旅游、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商务舱、列车软卧、高铁二等座以上、轮船二等舱以上等高消费情况的;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乡镇(街道)、村(居)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或者拒绝从事劳动生产;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
(九)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真实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十)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1年及以上)居住在省外,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申请人又不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十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并正在从事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申请前12个月内有缴税记录的;
(十二)有赌博、嫖娼和吸毒等行为的;
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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