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认定结果运用
第十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行按需申请,自获得确认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人,患有我市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其他家庭成员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
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给予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法律援助、困难职工帮扶、产业发展等相应救助帮扶,以及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申请救助帮扶未通过的,由受理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加强低保边缘家庭信息共享,汇集救助帮扶各类信息。
第十三条 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当主动公开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政策、认定程序,依法依规对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不得公开与认定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十五条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受理、回复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方面的咨询、举报、投诉。对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申请或已经获得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对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认定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的;
(三)不按照规定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
(四)非法查询与认定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故意泄露认定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
(五)在认定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申请人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并获得救助帮扶资金、物资或服务的,一经查实,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由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物资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出具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明确适用的政策文件及有关规定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巴中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巴市民政〔2009〕2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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