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类别及范围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中断、财产重大损失、人员死亡或重大伤残,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县(区)人民政府认定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第七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本地户籍流动人口,遭遇突发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由急难发生地给予临时救助。
第八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述的“家庭成员”“家庭”,参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21〕180号)规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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