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救助条件的对象,根据家庭人口、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等综合因素,采取发放资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救助。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人均临时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实物标准参照临时救助金折价计算;同一事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不得重复申请救助,特殊情况下可救助两次。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一)突发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根据家庭具体情况,按照人均救助最高标准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4—6倍给予救助;
(二)特困供养对象或就学困难的孤儿,按照人均救助最高标准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6倍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就学困难,未享受教育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的,按照人均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2-4倍给予救助;
(三)对暂时出现基本生活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脱贫户家庭,给予适当救助,按照人均救助最高标准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3倍给予救助;
(四)发生重大生活困难或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生活对象,由县(区)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救助,可分阶段救助,每次救助金额按照人均救助最高标准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4—6倍给予救助。
第十条 城镇地区的救助对象,计算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月标准;乡村地区的救助对象,计算标准参照农村低保月标准;农业转移城镇人口在城市居住满1年以上、不参加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计算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月标准。
第十一条 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第十二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或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相关专项救助。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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