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市政府办印发的《巴中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市政府办印发的《巴中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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