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乡村治理服务
一键代办一体化平台
♥ 请选择站点: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兴马镇   

巴市民发〔2017〕58号-《巴中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预防森林火灾 保护绿水青山

第三十三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第三十五条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烤火不管窗 关窗先灭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赞(4)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巴市民发〔2017〕58号-《巴中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文章链接:https://weicunwu.cn/20231411100113/511.html
本站资源仅供个人学习交流,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不允许用于商业用途,否则法律问题自行承担。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市树市花

评论 抢沙发

评论前必须登录!

 

登录

找回密码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