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市特困人员认定细则。
第二条 认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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