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四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评估方法主要采取咨询征询法、直接观察法、量表分值计算、医学检验报告等:
(一)自主吃饭能力评估。指在合适的时间、独立用餐具将食物由容器送到口中、咀嚼、吞咽的过程,吃饭过程中可使用辅助器具行为。但不包括做饭取饭。
1.轻度依赖:因器质性原因导致的双手残疾、眼盲、手脚无力、偏瘫、病中等,排除急性疾病造成的吞咽困难,不能摆放餐具或使用餐具,但可以自己咀嚼和吞咽。
2.中度依赖:因生理性缺陷导致视觉障碍、口腔牙齿问题、病理性吞咽困难、喉部疾病、口腔骨骼肌肉衰退、唾液分泌减少等,需要部分协助,如夹菜、切碎、搅拌食物等,或较长时间完成吃饭的过程。
3.重度依赖:进食功能几乎丧失、重危病人、无行动能力、无意识能力等,较大或完全接受帮助方可进食。
(二)自主穿衣能力评估。是指不借助他人或其他辅助设施穿脱衣服、系扣、拉拉链、穿脱鞋袜、系鞋带等行为。
1.中度依赖:由于脑血管病遗留的偏瘫、关节炎等导致其活动受限等,需要协助,在适当的时间内可以部分完成穿脱衣服、系扣、拉拉链、穿脱鞋袜、系鞋带。
2.重度依赖:双上肢缺如,瘫痪卧病在床,完全需要帮助,穿衣过程完全不能进行。
(三)自主上下床评估。是指可以不借助外力情况,可弯腰腿坐、抬腿上床,也可以轻松伸腿、借力下床的能力。
1.中度依赖:因营养不良,造成腿部无力。或因单侧肢体功能障碍,造成上下床需要外力支持,上床侧坐时,需手撑床沿或床头栏杆。起床时,需双手捧腿下床,直立时需用手代力或需要护工拉起或搀扶坐床。
2.重度依赖:因器质性肢体残疾,或因肢体残残疾、重度疾病引起上下床不能自理,需护理人员全部协助完成。上床时坐床或躺下、起床时撑起或双脚挪床沿均需护理人员,且卧床不能翻身、下床不能行走。
(四)自主如厕能力评估。是指能自行如厕、小便、大便,便后能自理及整理衣裤。
1.轻度依赖:由于脑血管病遗留的偏瘫、关节炎等导致其活动受限等,可以独立完成如厕,基本上能如厕或使用便器。
2.中度依赖:单侧肢体功能障碍处于急性期,在提示下和协助下尚能如厕或使用便器。
3.重度依赖:中风急性期,双上肢或双下肢肢体缺如。完全需要帮助,如厕过程完全不能进行。
(五)室内自主行走能力评估。是指在没有外力作用下站立、转移、行走、上下楼梯等过程。
1.轻度依赖:因年纪较大的钙流失或肢体轻微损伤、腿部拉伤、轻微残疾引起,借助较小的外力或辅助装置能完成站立、转移、行走、上下楼梯等。
2.中度依赖:因摔伤、腿部残疾、小儿麻痹后遗症等,在护工或移步器移动、小步慢行,上下楼需有人陪伴搀扶,借助较大的外力才能完成站立、转移、行走,不能上下楼梯。
3.重度依赖:截瘫、偏瘫、重大疾病等导致卧床不起,移动完全需要帮助。
(六)自主洗澡能力评估。自主洗澡:是指不需借助外力或辅助设施,自己能完成洗澡的全部过程。
1.轻度依赖:由于手部缺失或损伤导致其活动受限等,可以独立洗头、梳头、洗脸、刷牙、剃须等,但洗澡需要协助。
2.中度依赖:下肢瘫痪,右手受损,在协助下和适当的时间内,能完成部分修饰,洗澡需要帮助。
3.重度依赖:上下肢体瘫痪,完全需要帮助,洗澡过程完全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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