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细则第六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家庭财产按以下方式进行核算:
(一)银行存款按照账户金额认定;
(二)有价证券按照证券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
(三)住房按照产权证、使用证等的登记人认定;
(四)机动车辆、船舶等按照登记人认定;
(五)债权参照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或协议认定;
(六)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
第二十二条 个人和家庭财产状况满足下列全部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
(一)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低于低保年保障标准3倍;
(二)无2套以上(含两套)住房,或三年内未新购(新建)住房;
(三)无商业门面、店铺;
(四)无注册的企业、公司;
(五)无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以及大型农机具;
(六)无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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