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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市民发〔2017〕58号-《巴中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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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残疾证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日常生活状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应当告之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主动帮助其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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