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救助对象:0-12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脑瘫、孤独症儿童。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4岁。
(二)救助条件: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南江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家庭经济困难,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三)救助内容: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
(四)救助标准:1.康复手术: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2.基本辅具适配: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人工耳蜗不超过6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装不超过1万元/人,基本辅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辅具适配后2年内不重复救助。3.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4万元/年。
(五)救助流程:1.对象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直接或通过“开发量服”自主向县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填写申请书及出具家庭困难证明(如是脱贫户需出具脱贫户证明、如是低保户需低保证复印件、残疾儿童需残疾证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儿童户口本复印件,三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2.对象审核。对明确类型的经济困难家庭,由县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由乡镇(街道)出具证明。康复需求由县残联根据残疾类别、诊断证明、适应指征等相关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由市以上指定机构作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3.救助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残联告知残疾儿童监护人救助标准范围、定点机构结算办法。监护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在本地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县残联按程序办理康复救助有关手续,并核发康复救助审批表,同时向市残联备案。残疾儿童凭审批表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服务。确需到非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需经县残联审批同意,同时向市残联备案。每年在定点机构康复时间不少于6个月,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原则上不超过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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