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确保我县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尽快投入使用,充分发挥其功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托养对象
托养对象共分两类:一类是存在致贫返贫风险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持证残疾人,财政定额补助,计划托养 50人;二类是其他持证残疾人,全额自费,最多托养 70 人。
(一)一类托养对象原则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残疾人本人同意、家庭主动申请,具有南江县户籍,且年满 16 周岁;
2.持有除精神残疾外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
3.存在致贫返贫风险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持证残疾人(不含特困供养人员)。
(二)二类托养对象原则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残疾人本人同意、家庭主动申请,具有南江县户籍,且年满 16 周岁;
2.持有除精神残疾外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托养地点
南江县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
三、托养周期
托养服务中心试运行周期为一年,为入住的托养对象提供寄宿制托养。托养期限满后,根据残疾人本人及其监护人意愿,可继续申请托养服务。在托养期间,托养对象亲属可随时对托养对象进行探望,遇国庆、春节等节假日,或其他重要时间节点,托养对象亲属可将托养对象接回家中,但需履行书面手续。
四、托养内容
依托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按照标准的服务规范,为有照护需求和意愿的一二类托养对象提供生活护理、送医服务、康复训练、精神慰藉等集中照护服务。
五、服务机构确定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期限为一年,并签订托养服务协议。
一年期满后,根据县托养服务中心试运行成本及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长效运行方案,按程序重新确定三方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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