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县(区)民政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起施行。2017年7月6日市民政局印发的《巴中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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