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救助供养标准
第二十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统一的基本生活标准和差异化的照料护理标准。
第三十条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基本生活所需,依据全省城乡低保标准低限制定并适时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低限的1.3倍,并逐步实现城乡统筹。
第三十一条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地区及城乡差异、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内财力状况等因素,分为完全自理、部分自理、完全不能自理三档制定。部分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残疾人二级、一级护理标准兑现落实。完全自理人员不享受照料护理补贴。
第三十二条 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标准,坚持应救尽救、及时就医、就近医治、全额资助的原则,推行特困人员住院一站式结算服务,扩大报销范围和比例,不足部分纳入民政兜底保障。
特困人员住房、教育等救助标准按照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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