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救助供养内容
第二十三条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第二十五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提供社会保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按照照料服务协议,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或者其亲属、近邻负责办理。除按市有关政策减免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外,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按照总额不超过死者生前一年的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困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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