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衔接协调、配合和指导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公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建立举报箱和设置投诉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信访,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公布前已经确定为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对象的,可以直接确定为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视其情节,采取通报、诫勉、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对编造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除责令立即纠正、限期收回补助资金外,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由民政部规定式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作。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巴中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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