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六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中央和四川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设立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序运行。
第五十八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年度实际保障对象数量测算下年度所需资金,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资金支出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五十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由县(区)民政部门统筹用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统一由供养服务机构用于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街道)按照照料服务协议,用于照料护理费用开支。
第六十条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集中供养的发放给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按月足额发放到特困人员本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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