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受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APP移动端、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网等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一)持有巴中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特困人员;持有巴中市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特困人员。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或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特困人员,可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二)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得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特困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提交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小组审定。
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参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工作流程(试行)》进行。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形成会议纪要(文件)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同步录入“天府救助通”智慧平台。
(一)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及时予以确认,经分管负责同志和经办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一人一档案”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二)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街道)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对已审核确认的特困人员,在乡镇(街道)政务公示栏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长期公示,有条件的县(区)可在民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依法保护社会救助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社会救助保障无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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